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近日向记者表示,制定环保税法,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环保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体现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情形的,以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环保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明确了上述规定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
据悉,《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保税法同步施行,不再征收排污费。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