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5704-2502
服务热线
公司注册丨公司注销丨资质审批丨企业税收筹划
您的位置:
> 文章详情页

上海神秘房东抛售93套,竟是因为房地产税来了?!

发布日期:2021-10-26 00:00:00   浏览量 :1416
发布日期:2021-10-26 00:00:00  
1416


这几天家人群都在传,上海大叔一次性抛售93套房,原因是房产税改革试点,要交税更多了。

今天这个事情被超上热搜,虽然是个大乌龙事件,但房产税改革试点真的开始了!



房地产税

改革试点来了!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划重点:


1、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2、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3、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


5、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6、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附1:上海现有试点政策(2011年开始)





沪府发〔201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


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21-01-29 10:01  来源 : 上海税务


1、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试点范围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政策解读: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的住房,均属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试点范围。


2、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政策解读: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属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3、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4、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政策解读: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税务机关根据上海市房屋状况查询中心的查询信息确定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5、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6、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政策解读:目前本市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 ×税率。


7、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第五条规定,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政策解读:结合上述规定,各年度适用0.4%税率的条件详见下表:


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适用表(2021版) 


8、对本市居民家庭的应税住房征收房产税的面积如何计算?


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案例:以一个三口之家的本市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


例1. 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例2.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260平方米-180平方米,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例3.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2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由于该居民家庭原有人均住房面积达83.33平方米,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住房的全部面积(即11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9、试点中对换购住房有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唯一住房,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10、试点中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购房有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11、试点中对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有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一是,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是,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政策解读: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上述第六条第一款中"人才"在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调整之前指人才类居住证的持有人,调整之后指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居住证持有人。


上述第六条第二款中"持有居住证的购房人"在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调整之前指非人才类居住证的持有人,调整之后指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的居住证持有人。对持证未满3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先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暂免征收上述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并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12、试点中还有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第七条规定: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


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政策解读: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自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或取得的住房,在国家及本市补偿标准内暂免征收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登记信息受理房产税征免申报事项。


13、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政策解读: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14、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人涉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政策内容:《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第九条规定: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政策解读:纳税人如果家庭人员或住房面积发生变化(如发生家庭原有住房减少,家庭人员增加的情况),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如果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进行更正。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变更或更正业务。


附2:现有试点政策(2011年开始)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国清

2017年1月13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关于“征收对象”和“税率”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

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来源:诸葛会税
房产税
低价透明
服务无差价,无忧省心
安全保障
签订交易协议,资料专人管理
准时保质
准时保质交付,超时赔付
售后无忧
投诉100%受理,100%解决
工商服务
财税服务
资质代办
知识产权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讯来源于网络及网友投稿,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 Copyright©2021 | 版权所有:浙江金财立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166-5704-2502
云计算支持 反馈 枢纽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