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判断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同时,还应结合具体情形准确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规定。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就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原则确定。
作者:段文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