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伙伴问类似这样的问题:收到的发票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个人,还能用吗?我们知道,对于常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底部有这几个栏次: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简单来讲,本身这几个栏次可能是从会计核算和开票责任划分的角度设置的。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无论是开票方还是接受方,越来越多的财务人无所适从,不知道怎么开票了?收到这样的发票不知道怎么处理了?真是特别的纠结和为难,一个简单的行为延伸出很多疑问:总结一下大概是这么几类问题:1、开票人、复核可以是同一个人吗?2、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为空吗?3、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吗?4、开票人不能打成管理员吗?那提出这些问题的会计们到底在担心什么?核算不合规?可能是一个原因,但核心问题还是担心税务后期告知这些发票不合规!不认账!不准纳税人税前扣除,不准抵扣。01收款人、复核人是否可以为空?开票人能写管理员吗?官方明确回复!以上问题,厦门市税务局有明确回复!深圳税务局回复如下:问:在深圳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栏次如何显示?答:(1)①自助机代开的发票,收款人:法人,复核人:财务负责人,开票人:代开机名称。②前台领取,如要求前台填写,则按纳税人要求填写,否则收款人、复核人为空,开票人为前台操作人员。③EMS邮寄,收款人、复核人为空,开票人为操作人员。(2)点下代开APP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自行填写信息。同时根据以下规定:1.《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而且办法要求发票开具应该全联次一次性开具,项目齐全,内容真实。2.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也有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的规定。综上,小编划重点:1.不管是增值税专票还是普票,收款人和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可以为空,但是开票人《发票管理办法细则》明确规定必须填写!如果企业收到的发票此两项若无内容,也属正常。2.开票人应该是自然人名字,而不能是公司名称,如果某人就叫“管理员”,那也无可厚非。 02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吗?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综上:税法上没有规定不能是同一个人,会计制度严格来说,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所以,实务中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是同一个人也“没事”。所以,实务中企业不管是开发票还是接受发票,最重要前提还是要真实,和真实业务相符。03开票注意细节,收到这些务必退回!1.规范开票的相关要求(1)购买方信息如果购买方是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时,“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下图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提供了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公司名称。如果是专票,除此之外,购买方信息栏次还需要补充地址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2)填开内容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比如,猫叔外出出差期间在一家酒店住宿,如果我要求酒店人员开具场地服务费安排给我,就属于与实际交易不符的情况,正常应该开具住宿费发票,虽然顾客就是上帝,但是酒店人员应该拒绝此类要求。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3)税收编码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4)备注栏填写(5)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注意: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2.发票填写不规范的风险(1)企业所得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增值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土地增值税: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04切记!以下4中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0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罚金+无期徒刑!实务中,虚开发票的情形概括为以下几种虚开发票后果严重!本文来源:猫叔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