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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明金额的补充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22-09-06 09:41:00   浏览量 :701
发布日期:2022-09-06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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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和甲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标明了结算总金额,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有大面积岩石,就此经双方经协商后,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里,表明甲方同意增加工程量,具体金额在决算时做出特殊说明。请问这份补充合同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印花税?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示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合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对于合同发生变化签订的补充合同,只是说明变动事项情况,没有具体增加金额,就这份补充合同本身,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由于对未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工程决算时还应对增加这部分结算金额补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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