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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和专项(双随机)要开始了

发布日期:2021-09-10 16:53:50   浏览量 :668
发布日期:2021-09-10 16: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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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7〕197号)要求,现就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和专项(双随机)抽查的有关工作进行通知。


1

核验及专项(双随机)抽查对象

(一)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经市或区、县(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二)专项(双随机)抽查对象。从已建立的抽查对象目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查对象目录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对象。


2

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一)《杭州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交。接受专项(双随机)检查的单位还需提供专项(双随机)检查自查表。



3

核验和专项(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

年度经营报告核验和专项(双随机)抽查均按“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在2018年6月30日前年完成核验和专项(双随机)抽查工作。

(一)专项(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确定。4月20日前,由市人力社保局从全市抽查对象目录库中按总数2%的比例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并通知区、县(市)人力社保局。

(二)年度经营报告核验。年度经营报告核验主要任务是对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材料真实情况进行核验。其中,上门实地核验应不少于本辖区劳务派遣公司总数的30%,并与抽取的专项(双随机)检查对象一并进行。核验具体工作由劳动关系业务部门为主,劳动监察等部门配合。

(三)专项(双随机)抽查。

1.抽查内容。结合被抽查对象提供的年度经营报告情况,按以下10个方面的要求进行重点检查:(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9)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10)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2.执法人员组成。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要求,执法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专职执法人员与业务处室执法人员分类抽取。

3.抽查形式。专项(双随机)抽查以听汇报、查台账、看现场等方式进行。各地在专项(双随机)抽查中,要按行政执法要求进行全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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