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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问题汇总,财务必看!

发布日期:2022-08-05 14:56:14   来源 : 金财立信    浏览量 :1386
金财立信 发布日期:2022-08-05 14: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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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 缴回留抵退税款应如何账务处理

  • 支付人才引进补助奖励是否扣缴个税

  • 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内研发可否适用100%加计扣除



01


缴回留抵退税款应如何账务处理


Q:

我公司已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转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时,需全部缴回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应如何账务处理?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财政部会计司2022年6月24日发布《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因此,你公司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02


支付人才引进补助奖励是否扣缴个税


Q:

我公司是厦门市一家企业,2022年7月收到一笔区政府给予的人才引进补助奖励,补助文件中未明确是否发放给个人,我公司收到后奖励给公司研发部门部分员工,请问支付公司部分员工人才引进补助奖励是否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A: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5月11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板块对问题“公司收到海沧区新引进人才补助,再转支付给个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答复如下,若是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区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奖励,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奖励,应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该奖励是给予单位,未明确给予个人的,该部分由单位发放给个人的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收到区政府给予单位的人才引进补助奖励,该奖励未明确给予个人,你公司将该奖励支付给部分员工,应将支付给员工的该项补助奖励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03


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内研发可否适用100%加计扣除

Q:

我公司是天津的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内一家公司研发新技术,合同约定研发成果归属我公司,请问我公司委托境内研发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否适用100%加计扣除?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7月8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板块对问题“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答复如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综上,你公司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内研发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适用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本文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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