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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可以给分公司开票吗?分公司发票能在总公司抵扣吗?不知道千万别胡来!

发布日期:2022-01-05 10:52:17   浏览量 :1901
发布日期:2022-01-05 10: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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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财务小伙伴很疑惑:总公司可以给分公司开发票吗?分公司发票能在总公司抵扣吗?如果可以的话,是不是就是三流不一致了,会不会涉嫌虚开发票呢?别急!小编带大家一个一个的搞清楚、搞明白!


首先,什么是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达到三流一致。

看下图更为直观:
       

很多人之所以问三流不一致是否有涉税风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如果三流不一致,会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三流不一致(包括总分机构)
一定是虚假业务虚开发票吗?

先看个例子:
甲公司销售A商品给乙公司,甲公司给乙公司发货并开票;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经协商一致,实际上,丙公司直接代替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以上交易中,甲开票给了乙,但是实际上货款是丙公司支付的,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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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叔解析:实务中,应该不少企业会遇到这种情况,企业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相互抵消,这种情况往往会涉及到三方资金结算,受票单位、付款单位并不一致(受票单位为乙公司、付款单位为丙公司),如果想要合理化,避免一些不需要的纠纷、争议以及税收风险,就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付款备注支付原因等。


会计分录如下
1、甲公司销售商品给乙公司并开票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乙公司收到商品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A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3、丙公司代乙公司支付货款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贷:银行存款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也就是说,“支付或者负担”乃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必要条件。

如上所述,由乙公司直接支付,货款是由乙公司实际负担的,因此“代付款”并未违反此规定,而不因此影响抵扣,不属于“虚开发票”情形。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执行,

发票到底由谁来开?


实务中,很多是总公司出面去谈业务签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执行的,分公司能不能开票给对方呢?实际上,就增值税而言,总分机构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如果分公司想开票,就要有相应的合同以及交易事项协议等作为支撑依据。

目前对于内部授权分公司直接开票的,只有建安行业有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所以分公司开具发票,总公司与分公司需要与客户签订三方协议,为了尽量规避风险,最好约定分公司作为收款方。


总公司能否为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是否有税务风险?


如果总分公司之间确实存在正常的、真实的经济业务往来,发生了应税货物、服务或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亲兄弟明算账”,如实开票即可,保存相关的合同、凭据等资料备查即可。

举个例子:
一般纳税人A公司有一分公司B,2021年10月份,A公司向分公司提供一项服务,总公司A能否开发票给分公司B呢?

答案:
对于真实的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的经济业务,总公司可以给分公司如实开票。

(1)增值税方面
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如果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的是服务费,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税率是6%,征收率是3%或者1%。

分公司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是就地申报纳税,分公司如果发生了应税行为,可自行开票,抵扣,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也有比较特殊的情况,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不过由于这种情况需要满足财税[2013]74号的相关规定,需要经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比如我国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中石油、中石化等,它们就是财税专门发文规范了的。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总分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那有人问了?难道分公司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这里说明一下:由于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所以正常情况下,分公司无需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

所以,除非另有规定,分公司都不需要独立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总公司来汇总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3)账务处理
①总公司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往来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借: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往来

总分公司常见的发票问题


分公司抬头的成本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和抵扣吗?
答复: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分公司和子公司
你能区分清楚吗?

子公司是想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享有独立法人地位,都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不过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方(或者说控股股东),二者之间是投资关系。在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子公司的概念使用的较多。

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他们之间主要的不同。

来源:猫叔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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