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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2-09-01 15:50:11   来源 : 金财立信    浏览量 :3283
金财立信 发布日期:2022-09-01 15: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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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发布了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那么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均可免征增值税?


并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所有销售额都免征增值税,而是仅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收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5%的征收率应收销售收入不免增值税。而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案例: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于2022年2月份销售成本价80万元,售价100万元的商品一批,合同约定2022年2月发货,2022年3月1日付款。2022年4月20日,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向客户收取货款100万元。2022年5月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此做法不正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所以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2年3月,也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虽然纳税人在2022年5月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属于延迟申报。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免增值税后,发票如何开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该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与以前各次增值税在一定销售金额下免税是一样的,都是属于阶段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免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免税税率开具。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3%征收率开具。


案例:B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2022年6月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其中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企业2022年6月应纳税额为多少?


其中40万元部分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60万元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0×3%=1.8万元。


三、小规模二手车经销企业征收率不是3%,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因此,二手车经销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不能享受15号公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但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目前,11号公告依然有效。


综上所述,二手车经销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不能享受15号公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可以继续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否享受免税政策?


不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免税。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案例:一家制造业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均为销售货物,适用3%征收率。预计2022年7月份销售额80万元,其中30万元下游企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其他的50万元下游企业无特殊要求。该公司可以针对30万元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算缴纳0.9万元增值税;其余的5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哪些服务项目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案例:某建筑公司2021年一般计税项目销售额为6000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为4000万元。2021年共取得即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为500万元。请问甲公司2021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00*(4000+0)/(4000+6000)=200万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案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31日购入一批原材料,金额为100万元,税额13万元。该原材料的运输费用为10万元,税额为0.9万元。均取得专用发票并已抵扣。2021年4月,该批货物在仓库中被盗。公司因仓库被盗造成的损失应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相关进项税应做转出可正常抵扣。2021年4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3+0.9=13.9(万元)。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公司简介:

浙江金财立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前身是浙江立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创立于2000年9月,目前系主板上市公司“金财互联(002530.sz)”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浙江中企华会计师事务所,杭州中利华税务师事务所两家事务所,团队来自专业财税+金融服务资深从业人员300余人,已专注财税行业21年。

公司自2009年始,陆续认定为:阿里巴巴第三方财务合作伙伴、淘宝卖家准入中介、税友集团战略合作伙伴、宁波银行战略合作伙伴、泰隆商业银行战略合作伙伴、共青团杭州市委青年创业见习基地、杭州市人事局大学生实训基地、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指定服务商、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学生实习基地、绿城集团绿城会加盟服务商等;公司承揽的财务外包业务有“中国科学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同济大学”等研究院和高校档案电子化服务,“新城房产”、“武钢杭分”、“阿里巴巴一达通”等上市公司客户,以及“嵊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海关电子口岸”、“浙江省机要局”、“杭州市财政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事业单位等,至今已累计服务各类企业客户逾25000户。  


业务范围:

财务软件开发、项目申报、代理记账、审计鉴证、出口退税、融资服务、高新认定、股权架构设计、上市


来源:亿企学会一起聊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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